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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法律师提供合同审核、合同起草、合同履行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2020/2/26 20:41:09发布110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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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等等等内容,详情来电进行咨询,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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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参与者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的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中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周皓律师特别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常识:买卖合同案件一般去哪里起诉?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事业部温馨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若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参与者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的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周皓律师特别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常识:买卖合同案件一般去哪里起诉?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事业部温馨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若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
法律常识: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与周期是什么?
  1、原告起诉(受理严格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和等信息必须明确);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一般通知的时间一般都比三日长,方便当事人准备开庭。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送达(公告或者快递及去取)
我们的案例:
内容相同的两份合同,哪一个才是真正的合同方呢?
案情简介:
某城建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拆除合同后,又与海军后勤部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合同。后城建公司完成拆除作业后没收到合同款项。于是起诉到要求房地产公司和海军后勤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周皓主任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合同具有相对性。城建公司有权要求合同向对方支付合同款项,但本案中合同的相对方是房地产公司还是海军后勤部呢?由于城建公司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内容完全相同,因此应以后一份合同的相对方为付款义务方。所以城建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城建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只能要求另外一方承担合同义务。为降低合同风险,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方的资质、付款能力等。
※※※※※※※※※※※※
我们的案例:被告诉称资金紧张,能不能作为不付款的理由呢?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起,应某汽车配件公司的请求向其提供金属制品。自2015年左右,某汽车配件公司开始拖欠货款。经两家公司多次协商仍未能解决,某金属公司遂向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在受理之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最后,在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汽车配件公司依法向某金属公司支付货款。自此,本案审理完毕。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已经庭审过程中,周皓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作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手续,被告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
2、被告诉称资金紧张,但这并不能作为不付款的理由。
最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得案件圆满结束。
※※※※※※※※※※※※
我们的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通信工厂)、被上诉人(北京某顺型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作出的一决,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的部分判决。
办案经过
在2017年3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顺型煤加工厂签订的《煤炭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受某通信工厂委托签订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综合全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北京某通信工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关键的争议点是某通信工厂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周皓律师有以下思路:
1、上诉人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煤品买卖合同关系;
2、某通信工厂与其余两方当事人均不存在买卖关系;
3、某通信工厂对买卖双方债权债务不知情,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二审应当驳回要求某通信工厂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
※※※※※※※※※※※※
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房地产项目包销协议》,约定陵水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陵水某项目部分房产由西安公司包销,西安公司支付一定的包销款。协议签订后,西安公司就向陵水公司支付了包销款。后陵水公司、西安公司、与长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程万里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包销协议中的债务由长春公司偿还。但到期后,长春公司、陵水公司均未归还本金和利益。经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在受理案件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西安公司与陵水公司签订的包销协议书,陵水公司、西安公司、程万里、长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以上协议中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现置业有限公司对于陵水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周皓律师作为原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程万里的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作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四方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
2、原告已经将包销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返还;
3、李某作为陵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陵水履行职务行为;
4、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所有协议。
至此,本案已审理完结。在周律师与的共同努力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
道广律师事务所以案释法:房屋买卖买方以卖方违约诉至要求双倍赔付定金,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案情简介:
董女士欲出售房屋,经中介牵线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初步意向,并接受李某交纳的5万元定金。后来李某因为不符合北京买房要求要求董女士配合出具单身证明,董女士已婚而且认为这不是自身义务所以拒绝协助。后李某贷款一事久拖不决。董女士遂单方解除定金合同并主动退还定金。李某以董女士违约为由起诉至要求董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参与:
周皓律师团队担任董女士的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于哪一方。一审以董女士违约在先判决董女士返还双倍定金差额;周皓律师认为一决有误,遂让董女士上诉,二审庭审中周律师据理力争,深入剖析了李某方存在的过错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由,最终认定双方各有过错,而且董女士已经退还定金,判决撤销一决并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定金合同是交付后生效。任何一方事后反悔都要承担定金罚则。付定金一方反悔定金不得要回,收定金一方反悔双倍退还定金。所以签订定金合同前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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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起诉(受理严格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和等信息必须明确);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一般通知的时间一般都比三日长,方便当事人准备开庭。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送达(公告或者快递及去取)
我们的案例:
内容相同的两份合同,哪一个才是真正的合同方呢?
案情简介:
某城建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拆除合同后,又与海军后勤部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合同。后城建公司完成拆除作业后没收到合同款项。于是起诉到要求房地产公司和海军后勤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周皓主任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合同具有相对性。城建公司有权要求合同向对方支付合同款项,但本案中合同的相对方是房地产公司还是海军后勤部呢?由于城建公司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内容完全相同,因此应以后一份合同的相对方为付款义务方。所以城建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城建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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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只能要求另外一方承担合同义务。为降低合同风险,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方的资质、付款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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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案例:被告诉称资金紧张,能不能作为不付款的理由呢?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起,应某汽车配件公司的请求向其提供金属制品。自2015年左右,某汽车配件公司开始拖欠货款。经两家公司多次协商仍未能解决,某金属公司遂向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在受理之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最后,在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汽车配件公司依法向某金属公司支付货款。自此,本案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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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已经庭审过程中,周皓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作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手续,被告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
2、被告诉称资金紧张,但这并不能作为不付款的理由。
最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得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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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通信工厂)、被上诉人(北京某顺型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作出的一决,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的部分判决。
办案经过
在2017年3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顺型煤加工厂签订的《煤炭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受某通信工厂委托签订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综合全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北京某通信工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关键的争议点是某通信工厂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周皓律师有以下思路:
1、上诉人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煤品买卖合同关系;
2、某通信工厂与其余两方当事人均不存在买卖关系;
3、某通信工厂对买卖双方债权债务不知情,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二审应当驳回要求某通信工厂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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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房地产项目包销协议》,约定陵水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陵水某项目部分房产由西安公司包销,西安公司支付一定的包销款。协议签订后,西安公司就向陵水公司支付了包销款。后陵水公司、西安公司、与长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程万里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包销协议中的债务由长春公司偿还。但到期后,长春公司、陵水公司均未归还本金和利益。经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在受理案件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西安公司与陵水公司签订的包销协议书,陵水公司、西安公司、程万里、长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以上协议中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现置业有限公司对于陵水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周皓律师作为原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程万里的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作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四方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
2、原告已经将包销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返还;
3、李某作为陵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陵水履行职务行为;
4、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所有协议。
至此,本案已审理完结。在周律师与的共同努力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
道广律师事务所以案释法:房屋买卖买方以卖方违约诉至要求双倍赔付定金,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案情简介:
董女士欲出售房屋,经中介牵线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初步意向,并接受李某交纳的5万元定金。后来李某因为不符合北京买房指标要求为理由,要求董女士配合出具单身证明,董女士已婚而且认为这不是自身义务所以拒绝协助。后李某贷款一事久拖不决。董女士遂单方解除定金合同并主动退还定金。李某以董女士违约为由起诉至要求董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参与:
周皓律师团队担任董女士的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于哪一方。一审以董女士违约在先判决董女士返还双倍定金差额;周皓律师认为一决有误,遂让董女士上诉,二审庭审中周皓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深入剖析了李某方存在的过错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由,最终认定双方各有过错,而且董女士已经退还定金,判决撤销一决并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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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交付后生效。任何一方事后反悔都要承担定金罚则。付定金一方反悔定金不得要回,收定金一方反悔双倍退还定金。所以签订定金合同前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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